1)詞義的單一性---一切科學術語最突出的特點是詞義單一而固定,在這一點上,英漢法律術語是一樣的。因此,在具體運用過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對其有統(tǒng)一的解釋。法律專業(yè)術語的單一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每個專業(yè)術語所表示的都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時其他任何詞語都不能代替。例如:過失—negligence,而非mistake;謀殺未遂—uncompleted murder 而非 failure in murder 。故意不能用“存心”“特意”,“犯罪嫌疑人”不能用“犯罪可疑人”。二是某一個專業(yè)術語即使在民族共同語種屬多義詞,一旦進入法律語言作為專業(yè)術語出現(xiàn)時,也只能保留一個義項。
例如:suit---在英語中有幾個義項:
1) set of articles of outer clothing of the same material ,
2) request made to a superior , esp. to a ruler
3) 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
4) asking a woman’s hand in marriage。
作為一個法律術語,只能取義項3)。漢語中“同居 ”一詞,在民族共同語中有以下幾個義項:
1)若干人同住一起
2)夫妻共同生活
3)男女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共同生活。在法律語言中,“同居”只有一個特定的含義,即“男女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共同生活”。英漢法律術語單一、固定的含義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點所決定的
2)詞語的對義性---詞語的對義性是指詞語的意義互相矛盾、互相對立,即詞語所表示的概念在邏輯上具有一種矛盾或對立的關系。如“一般”與“特殊”、“上面”與“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語中,這類意義相反或對應的詞,屬于反義詞的范疇。在法律語言中,我們稱之為對義詞。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法律工作必須借助一組表示矛盾、對立的事物或表示對立的法律行為的詞語來表示各種互相對立的法律關系。在法律專業(yè)術語中,這一點英語和漢語有一致性。例如:
plaintiff (原告) ----defendant(被告)
right (權力) ---- obligation(義務)
creditor(債權人) ---debtor(債務人)
principal (主犯)---accessorial criminal (從犯)
法律專業(yè)術語這類對義現(xiàn)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質(zhì)所賦予的。因為法律工作的對象往往是利害關系互相對立的兩個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經(jīng)濟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這就決定了法律專業(yè)術語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對義詞。
3)使用上的變異性---法律專業(yè)術語的變異性是指有些術語的使用與民族共同語的語言習慣有所不同。如“不作為”、“不能犯”這兩個法律術語,在民族共同語中,“不笑”、“不能”、屬動詞詞組,在句子中常充當謂語。而在法律語言中,作為法律專業(yè)術語的“不作為”、“不能犯”不再是動詞詞組,而是具有動詞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當主語和賓語,而不能充當謂語。英語中也存在這種現(xiàn)象,但與漢語比起來要少得多。例如:在“not proven (證據(jù)不足)” 的結構中,not 是副詞,proven 是由動詞prove 轉化而來的過去分詞,具有形容詞的功能,意思是“未證實的”。在英語中,proven 只能做標語和定語。但作為法律專業(yè)術語,它已名詞化,在句中可以做主語和賓語。
例如: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 criminal law a third verdict of “not proven ”is possible intermidiate between guilty . It is equivalent to an acquittal.
4)詞語的類義性---類義詞是指意義同屬某一類別的詞。英漢法律專業(yè)術語存在大量的類義詞是其又一大特點。如:“car(小汽車)”、“bus(公共汽車)”、“truck(卡車)”、“train(火車)”等都屬于“vehicle(車輛)”類的類義詞。類義詞是概念劃分的產(chǎn)物。歸屬于同一義類的詞則分別表示同一屬概念之內(nèi)的若干種概念。如“crime(罪,罪行)”就是一個屬概念,人們可以根據(jù)犯罪行為的不同性質(zhì)將其劃分為許多種類的罪,這許多種類的罪就成為種概念。
法律專業(yè)術語中存在許多類義詞,是因為法律所面向的是整個社會,其調(diào)整的對象是全體公民、法人、機關、團體等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而表示這些法律關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數(shù)有種。在使用這些概念的過程中,為了明確其外延的范圍,就要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上根據(jù)其各自的屬性進行門類的劃分,然后用適當?shù)脑~語加以確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擴大或縮小,于是就產(chǎn)生了不同層次上的屬概念和種概念,而表示這些概念的詞語就是不同層次上的類義詞。